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_常见问题_新闻资讯_注册公司工商服务有限公司
欢迎访问北京经典世纪集团公司!
400-060-6990
400-060-6990
企业服务导航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常见问题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发布日期:2021-09-06 浏览次数:0

北京民办非社团组织如何办理有哪些要求?
私营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为您提供真诚高效的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登记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设立的民间非企业部门的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发行审查同意注册的证明书。
2.有标准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制定的《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私营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符合成立的目的、所承担的业务和本单位的规模。
3.有适合业务活动的员工。私营非企业单位员工数量应与单位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量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本金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规定的启动资本的最低限额,非国有资产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必要的地方。私营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应有适合其业务范围的场所,但其场所设置不得超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管辖的区域。
私营非企业成立登记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请书(包括主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开办资金、申请注册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主办单位注册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主办单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私营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复印件1份,检查原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书(需要产权证明书或者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书。复印件一份,检验原件)(五)检验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发行。原件一份)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填写《私营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证原件);
(七)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规范起草。原件一份,需要加盖业务主管部门的印章);
(八)《私营非企业章程批准表》(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原件一份)。
企业业务:
工商业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地址等;
2.许可证转让:北京公司许可证收购转让(停止公司许可证转让);
3.名称验证业务:工商总局名称验证、疑难名称验证、紧急名称验证等。
4、资金业务:会计、增资验资、边缘冲动等
5、财务税务业务:会计申报、税务登记、企业年报等
6.异常取消业务:注册地址异常、企业年报异常、税务异常取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