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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0

1.监管调整带来的启示——融资租赁定位于金融业。
2018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的通知》(商业流通函〔2018〕165号)发布。通知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分配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金融业进行管理是事实。这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行为有什么影响?本文试图揭开一点眉目。
此前,在我国的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种: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银监会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前两种可视为非金融机构,第三种可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在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由银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三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将逐步实施。
融资融物相结合是业务物点,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本质。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融资与融资相结合,提高专业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外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确认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融资服务、融易市场的功能。从融资的角度来看是金融服务,从融资和贸易的角度来看是非金融业务。
从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中国以来的实践来看,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融资功能,售后回租和直租是最常见的商业模式。目前税务机关认定售后回租为贷款业务,直租为现代租赁业。但两者都体现在金融资本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入实体行业的过程中,其更多的本质是资本的融合,也就是说金融。
应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规定: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筹集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外资管理政策。简化程序,放开回报限制,支持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外债试行登记制度。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汇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研究保险基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增加投资。
可见,国务院认可或鼓励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有:发行债券和股票、IPO融资、放宽外汇管制、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渠道更加具体和多样化,在统一监管下应给予同等权利。
1。
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以直接租赁、转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及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机构、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融资租赁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可见,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融资租赁业务;禁止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同业拆借、以租赁名义非法集资等。此外,还明确规定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也就是说,净资产1亿,最多只能达到11亿的业务规模。
二、二。
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贷款;
(九)出售和处理租赁物的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提供外部融资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净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3)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4)单一的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关联方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5)所有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所有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6)单一股东关联度。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同时应符合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调整特定行业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的要求。
可见,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至少是吸收非银行股东的短期存款、同业拆借、境外贷款和提供担保。作为内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比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更广。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给予内资融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相同的经营权,确保公平竞争,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