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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融资租赁跟金融租赁的区别从制度上分析了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0

导语:融资租赁表面上看与金融租赁的差别不大,但实质上,无论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差别都很大。文章从制度上分析了两者的制度、行业划分和监管。
两种类型的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一,机构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为金融机构。简单地比方说,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区别就像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
第二,商业属性的差异。
注册资本为融资租赁公司认缴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制,先证后照。
第三,经营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是银行借贷,它与商业银行是一般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关系。财务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资本外,还可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与商业银行属于金融同业关系。
第四,监管主体不同。
金融租赁业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监法实施监管。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在行业划分和监管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行业划分是不同的。
按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还没有明确的行业归属,仅出现在租赁和商务服务领域(L门7310大类)。
二、产业差异。
财务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是一家非金融机构型企业。尽管融资租赁业总想要向财务方面靠拢,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严格界定业务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托合适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及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业不属于影子银行嫌疑范围。尽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同业的短期资金市场。由于它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金融业务。
监管机构不一样。
财务租赁业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批准和监管方面的问题。金融租赁业是由商业部进行审批和监管的,由于法律授权问题,目前不能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除了银行部门之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存款。银行间拆借市场运作正常后可以进入。外企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向股东借钱,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不得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其行政管理职责,目前还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准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监督管理方式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出借人监管。租赁业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额度范围内开展业务。租赁物有变更时,应按日报告。监管当局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可靠监控。
金融租赁业监管部门按照不得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监管当局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业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
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不一样。
财务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限于“固定资产”。现实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的标的物仅限于“所有权清晰、真实存在并能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不相符合,容易产生行业潜在风险。
风险管理指标有差异。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在实践中,这一指标是由出资人根据市场风险考虑的,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开放程度不同。
目前金融租赁业没有外企或金融机构入股。在引入中国之日起,融资租赁公司允许外资设立一家合资企业或独资的非金融机构。
十、计提坏账准备不一致。
财政部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税前提取呆帐准备金。根据金融机构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在未发生损失之前,金融机构也可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在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即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能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则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登记租赁资产。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业应按照人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监管机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经营数据每季度传送到《国家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免征关税进口申请程序"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手续时,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且金融机构只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在这一范围之内。
目前看来有这样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其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够与金融接轨。由于金融租赁业害怕某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了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认识,总想割断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再越接近,而是逐渐远离。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两者的不同之处。财务租赁”与“融资租赁”均来源于“金融租赁”这个英文单词的翻译。不过在中国,由于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以及对租赁内涵的理解不同,就会产生不同。
从表面上看,两者差别不大,但实质上,无论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差别都很大。资本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持续推动力量。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按时足额筹集到生产要素组合中的资金,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而且一个专业的、能为企业融资的机构很重要。